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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项目引荐人:将有明确投资意向的三水区以外的客商引荐到三水区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公司、个人等。
(二)项目中介:经区经济贸易局认定,为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提供咨询、介绍、联系、服务,并为项目落户三水区办理申报、审批、注册、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1.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
2.三水区内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区级、镇级的下属和直属各公司、审批部门、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
4.经审批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生产性企业项目;
(二)物流、大型商贸项目;
(三)其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殊项目。
第四条 奖励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区经贸局接受奖励登记:
(一)所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在其引进到三水区之前三水区各级招商部门没有接触过的;
(二)引资受奖的起算标准:内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外商独资项目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内外资注册资本折算合计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
(三)从接触项目开始,即在区经贸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确认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中介的身份及作用。
第五条 奖项设置
设立“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用于奖励投资项目引荐人;设立“项目中介奖励金”,用于奖励项目中介机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出资材料,外资项目以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资金)为计算依据。项目分多期投入或分期验资的,以项目投产时提供的投入数作奖励基数,以后各期投入数均不计入奖励基数。
(一)按投资额的3‰计算“项目引荐人奖励金”(外资折合人民币,以审批奖励的当日汇率换算)。
(二)“项目中介奖励金”对项目中介引进内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的按3‰计算;5,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的按4‰计算;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5‰计算。
外资独资项目注册资本折算合计200~1,200万美元(含1,200万美元),按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资金)5‰计算;1,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资金)8‰计算(外资折合人民币,以审批奖励的当日汇率换算)。中外合资项目和中外合作项目按中外双方约定出资比例,外方资本按照外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中方资本按照内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三)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到三水投资,其投资额内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一)、(二)项奖励外,另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项目的奖励金以15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若该项目对本地有特别贡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另行增加奖励金。
第七条 奖励申报
认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中介,可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
(一)项目引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
2.三水区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3.投资方出具的三水区项目引荐人确认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项目的验资报告或其它出资证明材料;
5.区经贸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项目中介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三水区项目中介公司登记表;
3.投资方出具的三水区项目中介公司确认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项目的验资报告或其它出资证明材料;
5.区经贸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奖励审批
区经贸局对申领人资格、项目、奖励金额等进行初审,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区政府一次性支付奖励金。
(二)获得奖励金的引荐人和项目中介,应依法纳税。
第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中介采取不正当手段瞒骗投资者或作出损害三水区形象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经贸局有权进行批评、警告,可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申领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三水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三府〔2003〕24号)和《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补充规定》(三府〔2004〕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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